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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内被辞退,给出理由竟是公司人员已满。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17年4月,黄女士入职某传媒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黄女士怀孕待产,产假自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2022年8月24日,就在黄女士即将结束产假准备回公司上班时,传媒公司却以没有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告知她无需返岗。
随后黄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支付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传媒公司以人员已满为由,无法继续为原告黄女士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而当时原告黄女士仍处于产假期内,因此应认定被告传媒公司解雇原告黄女士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原告黄女士工作年限及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向原告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37200元。
原告黄女士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休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工资应该照发。被告传媒公司之前已支付原告黄女士产假期间部分工资11500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20020元。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和“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产假工资的典型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传媒公司在黄女士产假即将届满之时,以公司无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拒绝黄女士返岗,单方面解除和黄女士的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法院认定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产假工资差额,是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强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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