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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为熟人担保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保证人在这其中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我们就用一起案例来讲明白。
2021年8月,老王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李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之后,李先生担心老王还不上钱,于是要求其子小王为借款提供担保。小王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后来老王迟迟未能还钱,李先生多次索要,其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脱。无奈之下,李先生将老王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王归还借款,小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上,李先生表示,他也知道老王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乐观,而小王是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替父还债。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先生和小王在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因此小王需要承担的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有着很大的不同。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责任程度要重于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则没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保证,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先去起诉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之后,债务人依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如果是连带保证,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小王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借款到期后老王没有还钱,李先生既可以要求老王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小王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借款人来说,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对于保证人来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而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这也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后,老王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李先生才能要求小王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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