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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团建活动,既有助于增进同事之间的感情,还有利于团队的默契度和凝聚力。但是,如果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不可以认定工伤呢?
小王是某传媒公司员工。2021年6月,公司组织部分优秀员工前往某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是聚餐和开会,目的是为了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当天上午10点左右,小王在自由活动时前往滑梯处玩滑梯,滑落时不慎摔伤肩部,导致骨折。后来小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该公司和小王送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实践中,劳动者在公司团建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较多的争议焦点在于: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以及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因此,这也是判断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关键。
那么,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4条第2项明确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5条第3项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可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而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目的是在于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团队工作效率。因此,用人单位的团建活动虽然不是直接以工作为内容,但是和工作相关,应视为工作的延伸。所以,劳动者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劳动者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其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之下,就可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那么,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的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而劳动者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因此受到的伤害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视为“工作原因”。
首先对于活动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法院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2021年6月传媒公司组织公司优秀员工到某公园进行团建和会议,并且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而该公司也具有管理本公司员工和人员安排的职责,因此,可以认定本次的活动性质为单位组织。
其次该公司认为小王自行去滑梯处玩滑梯导致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自由活动本身属于本次团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且公司并没有提交该公园滑梯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小王参加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证据,因此小王滑滑梯不属于从事和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情形。除此之外,即便小王在参加活动时自身存在过错,也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因此公司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认为小王受伤属于在用人单位组织活动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并无不当,认定小王的受伤属于工伤。
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团建活动和工作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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