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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那么人身意外险理赔金能否抵扣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0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为李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6月,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2022年5月,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金20万元。2022年8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无生活自立障碍。李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的20万元受益人本就是自己,建筑公司不得用人身意外伤害险抵扣本应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5520.69元。仲裁机构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395080.2元。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李某的损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应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金,是否应在某建筑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
法院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金20万元,不应在某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减。
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系保险方与被保险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契约关系。两者法律基础不一致、强制要求不统一,在法律上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并行不悖”。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既不想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又担心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因此选择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期降低经济成本,规避经营风险。但是,工伤保险待遇系工伤职工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也不因此替代其在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额外福利,劳动者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后,仍然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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