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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赠送的课时一律不予退费。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让我们来看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底,高先生为儿子小高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高端辅导班,花费6万元购买了300个课程。因一次性购买课程较多,高先生还享受了优惠促销,获得培训机构赠送的36个课程。哪知课程还未上完,该培训机构就关停了小高上课的分校,统一安排孩子们到总部上课。考虑到去总部上课路途较远,高先生与培训机构商议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在退费金额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高先生认为,该高端辅导班总课程数为336个,课程单价为178.57元,而小高尚有56个课程未上,因此培训机构应当退费1万元。而培训机构认为,优惠促销的36个课程系赠送部分,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赠送的课程一律不予退费”,且培训班上课顺序为先上正价课后上赠送课,赠送课必须在授课完毕后,方可使用。而在小高剩余的56个课程中,含不予退费的36个赠送课程及20个正价课程,正价课程为每节200元,高先生可退费4000元。后因多次协商未果,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但是未约定也未提前告知家长正价、赠送课程的上课顺序,且正价与赠送课程的内容、师资等均无差异,无法区分已上课程为正价还是赠送课程,直接将赠送课程扣除的做法不合理。同时,培训机构通过赠送课程的优惠活动吸引了高先生报名,也不能举证已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赠送的课程一律不予退费”的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解释说明的义务,而在退费时却要扣除赠送课程,仅退还正价课程费用,这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培训机构制定“赠课不退、不换、不折算”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未向消费者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到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本案中,培训机构在与高先生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中关于赠课不予退费的约定,属于不合理减轻培训机构责任、限制了高先生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赠送的课程不予退费”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法院对于培训机构的辩解意见未予采信,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鉴于教育培训机构在诉讼中往往很难拿出有效证据对“赠课不退”等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家长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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