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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停运损害由谁来承担?具体金额又该如何计算?让我们来看一起涉及网约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9月,邓某驾驶一大型汽车在道路上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系案涉小轿车的车主,使用该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工作。事发时,邓某系某建筑公司聘请的司机,正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且案涉大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案涉小轿车需要维修,导致刘某无法正常营运,在双方就停运损失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及建筑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206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刘某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刘某亦取得网约车经营从事资格。涉案网约车司机刘某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事故发生时,邓某驾驶的大型汽车虽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两类保险在条款中均有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的明确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邓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由邓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车辆受损维修时长、事发前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等,依法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刘某19300元。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较于传统私家车,网约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诉求除了赔偿维修费用外,还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比如大货车、出租车、网约车)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因此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车辆停运期间如何确定?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主及时将车辆送修,停运期间一般为送修之日至实际修理完毕之日。实践中,有的车主怠于将车辆送修或者维修完毕之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期间过长,这种情况下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停运损失的金额如何计算?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则停运损失标志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进行确定。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当事人请求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不予赔偿,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约定了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则还要看保险人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未尽到充分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就停运损失的免赔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比如保险公司对相关部分内容的字体进行加粗或提示、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等,则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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