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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将大额款项转给第三者,这种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是否应当返还财产?让我们来看一起配偶起诉丈夫及其情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发现自2020年5月起,张先生共计向梁某转账102万余元。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与梁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3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先生与梁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梁某返还赠与钱款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庭审中,梁某否认与张先生存在恋人关系,仅承认存在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其与张先生之间的转账均系正常的业务关系,张先生向其转账是为了偿还其为张先生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向其偿还所借钱款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本案中,张先生与梁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梁某大额转账,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梁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也未事后取得妻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该行为既侵害了王女士的超出权利,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超出,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梁某应当返还的金额,法院认为,梁某能够证明的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以及其转账给张先生的款项,经济关系明确、金额具体的应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梁某返还55万余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其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受赠一方获得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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