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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工作期间替公司注册并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应当归谁所有?让我们来看这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2018年7月,徐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12月,徐某以其名下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并完成了实名认证。之后公司为规范管理,制定了自媒体账号管理制度,载明视频宣传、直播工作均使用公司账号,由公司规划抖音账号并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团队协助主播完成直播工作,提供拍摄、后期制作等培训工作,并约定直播带货的收益分成。徐某在《公司账号管理制度》上签名,确认案涉抖音号属于公司所有,并在任职期间负责运营该抖音账号。
2022年9月,在该抖音账号突破20万粉丝时,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在离职时根据公司的要求移交了该账号的登陆密码。2022年10月,公司发现徐某对账号密码进行了修改,导致其无法登录。而徐某确认系其更改了账号密码,但认为该账号具有其个人的身份属性,公司虽然为该账号投入了成本,但已获得了相应收益,因此该账号的使用权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协商无果后,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为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徐某向公司返还账号及密码,并将该账号实名认证至公司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账号系在抖音平台注册,以推送短视频的形式发布广告、直播带货等,存在运营成本投入,具有财产利益。因此案涉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到保护。
其次,根据抖音官方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该账号的所有权归抖音公司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的权益。而案涉账号虽由徐某持有的手机号码注册,但徐某的工作职责系运营该账号,且公司对徐某进行培训,提供运营支持,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徐某运营案涉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产生的价值应由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取得。此外,徐某确认公司关于抖音运营的相关管理制度,其离职后有义务履行交接,协助公司办理案涉账号的实名制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案涉抖音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徐某应协助并配合公司将账号及实名注册信息变更至公司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涉及的抖音账号虽然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并能够通过运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本案中,徐某在任职期间负责运营该抖音账号,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徐某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运营抖音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账号的使用权人应为公司,徐某在离职时应履行相应的交接义务。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及带来的经济收益,虚拟财产的分割也成为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新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账号归属问题,律师建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与相关人员约定明确的合作范围,并对账号的权属、著作权的归属、身份授权等内容提前做好详细的约定,以避免纠纷或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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