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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有些债务人却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让我们来看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2019年至2020年间,高某多次借款给吴某,但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未按期足额归还。2023年6月,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偿还高某借款本息合计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高某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吴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查,吴某与妻子王某已在2022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两万元,同时女方分得房屋两套、小轿车两辆及现有名下财产。
高某知晓后,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吴某、王某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以及女方分得房产、车辆的约定。高某、王某辩称,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高某进行转账,合计15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的一套房屋及小轿车,因此在离婚时分得上述财产具有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在欠付高某大额借款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王某,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必然引起吴某偿债能力的减弱,加大了高某实现债权的难度,且吴某在债务逾期后经法院判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对高某造成损害。
对于被告吴某、王某辩称婚内的转账行为,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举示的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流转,而不能作为分割婚内财产的依据;其次,上述转账并未备注转账用途,也不能说明双方存在房屋、车辆买卖的合意;最后,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要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是先离婚再支付财产对价款。而本案中王某的转账时间发生于2020年、2021年,离婚时间在2022年,其辩称的150万元支付财产对价款与常理不符,因此对王某转账系支付房屋、车辆对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吴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和车辆无偿赠与王某的约定,并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而遇到类似本案的逃避债务情形,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时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约定,以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现自身债权。
律师提醒,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本案中类似“净身出户”的无偿处分财产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而作为债权人,应适当留意债务人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行为,一旦债务人名下财产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查、取证、起诉,以免撤销权在一年内没有行使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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