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1555-997
股东纠纷
法律顾问
离婚纠纷
再婚后又离婚,继父要求继子返还
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吗
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
婚内也可以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只
岳父母起诉女婿支付20万“带孙费”
丈夫身患重病,妻子却不给生活费
房产纠纷
房屋漏水,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房产有抵押,能不能办理过户?
劳动纠纷
出差工作时突发疾病,可以认定工
员工辞职公司不开离职证明,会有
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
工伤员工违纪被解雇,还可以享受
劳动者简历“造假”,公司可以在
拒调岗被开除,公司被判赔30万元
合同纠纷
借条也有“保质期”!不是什么时
网络主播“停播”违约被索赔10万元
在别人的欠条上签字,需要承担还
交通事故
男友擅自驾驶女友汽车出了交通事
把汽车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赔
刑事辩护
既不赡养也不料理父亲后事,男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涉嫌犯
捕抓野兔触犯刑法?小心被判非法
为兄弟“义气”聚众斗殴,最终被
只喝酒没开车,却犯了危险驾驶罪
男子毒死四棵树获刑,为什么?
女子敲诈勒索已婚男子500万分手费
真“刑”!男子酒后泄愤高空抛物
遗产继承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23楼2307-2310
电话:400-1555-997
网站:zcjidacheng.com
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而借车,出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大刘和小李认识多年,是无话不说的好兄弟。小李想要开车,但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他和大刘商量,便以大刘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大刘名下。某天,小李开着新买来的车外出兜风。在行驶到某路段时,不慎撞上了经过的张女士。经事故认定,小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只购买了交强险。经司法鉴定,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不久,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大刘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元。小李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只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大刘认为,自己虽然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不是实际购买人和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李是无证驾驶,且其和大刘签署放弃索赔声明,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不具备驾驶资格,另一方出借自己的车,这样就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因为出借后,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和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借车者成为了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而出借者成为了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出借者是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因此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一般由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承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的侵权责任。
交强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都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小李系无证驾驶,张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规定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拥有追偿权,即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另行追偿。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3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缺陷,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驾驶人因饮酒或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原则进行确定。也就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和实际享有借用车辆所带来运行利益的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实际享有运行利益的小李,毋庸置疑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大刘虽然称自己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但其在明知小李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出借自己的车辆任其驾驶,具有明显过错,大刘和小李对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人需对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在明知对方不具备驾驶资格仍然借车,本身就存在很多隐患。同样也意味着许多风险并不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一旦风险发生,就有可能要面临处罚或者赔偿的风险,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在出借车辆这件事上,还是需要谨慎对待。
Copyright 2021 www.zcjidacheng.com
广东集大成律师团队 www.zcjidacheng.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23楼2307-2310 热线:400-155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