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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躲避他人的车辆,导致自己出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但两车之间并没有直接接触,那么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小黄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某天,小黄驾车为他人送货,在顺向行驶过程中,前方路口突然一辆越野车借道要驶入,小黄为了躲避前方车辆,向右转向进行躲避,导致自己的车辆和路边的树木相撞,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为,两车并未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对事故未进行责任确认。随后,小黄起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胡先生认为,两车没有直接碰撞,自己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小黄驾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小黄驾驶汽车和胡先生会车时造成刮蹭、碰撞和人员伤亡更大损失的险情时是即时紧迫、客观存在,而不是臆想的。
二是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在二车会车瞬间,小黄向右方向躲避的行为具有不得已性。
三是小黄的避让行为,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树木的损失,小于未采取避让可能导致两车直接相撞和人员伤亡的损失,即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限度。
因此,该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82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胡先生是引起本案险情发生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胡先生认为两车没有直接相撞无需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小黄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一般来说,符合紧急避险情形的,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第二,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和现实存在,并且已威胁到自己、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第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第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的利益。如果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则构成避险过当。
因此,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并非迫不得已采取的或者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那么紧急避险行为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然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程度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并且又符合紧急避险的相关要件,那么就可以构成避险人的免责事由,而最终的民事责任则由第三人来承担。
具体到本案,虽然双方的车辆并没有发生刮蹭、碰撞等直接接触,但是无接触并不等于无责任。而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和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小黄的车辆受损确实是因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而导致的,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后也提醒广大驾驶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行车时请务必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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