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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提交公司每月转账的备注为“工资”的银行流水,那么能否以此确认劳动关系呢?
2021年1月,刘某自带车辆在A公司承运货物,按照该公司的通知,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A公司以每月预付的方式,按运输货物量支付刘某费用,并备注为“工资”。2022年4月某天,刘某根据A公司的要求,驾驶货车运输货物到B市,但在路上却发生了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刘某受伤住院后,A公司没有为其申请工伤。
随后,刘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刘某和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上,A公司辩称,无论是从劳动时间上、经济上还是组织上,A公司和刘某之间都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为货物承运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和A公司都符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但刘某驾驶自己的实际所有的车辆为A公司运输货物,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比较自由,并不需要按时上下班,而且在A公司不需要运输货物时,刘某还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运输货物,因此双方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A公司按照运输货物量向刘某支付的费用实际是运输费用,而非工资,所以刘某和A公司之间形成的实际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对于刘某家属主张确认刘某和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具有从属关系,也就是一方是在另一方的管理、指示下从事安排的工作。
本案中,虽然A公司每月以“工资”的形式转账到刘某账户预支货物运费,但之后双方又按照实际货物运输量进行结算运费,且刘某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较为自由,同时为其他公司或个人运输货物,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双方实际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参照凭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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