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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有效地提升了消费者的出行效率。但是,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2年1月,小李通过某出行平台APP预约车辆,乘坐张某驾驶的网约车前往外地。途经高速某路段时,司机张某低头查看手机导航,导致临近发现前车时采取措施不及,和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医救治并住院。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全责。随后,小李起诉张某和网约车公司,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共计20万元。庭审上,网约车公司辩称,小李是乘坐肇事司机张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公司只起到中间媒介作用,并非侵权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通过出行平台预约车辆,乘坐网约车公司提供的车辆前往外地,其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小李在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网约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小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网约车公司赔偿小李15万元。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网约车公司不仅是相关车辆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也是经营主体。乘客是和网约车公司直接发生关系,网约车司机是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即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服务,而是承运服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司机是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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