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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运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2年6月,张某承接运输任务后,驾驶重型货车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和顺行在前方的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张某,该车挂靠在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的登记车主为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运输公司向张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收取挂靠费2000元/月,同时要求张某遵守公司相关管制制度,接受调度、管理。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5天,花去医药费30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万余元。后因各方协商不成,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被挂靠单位的被告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允许张某以其公司名义从事运输,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要求张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和管理。因此张某系借用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以其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且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张某的运输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两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挂靠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黄某因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A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张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个人或单位从事车辆运输经营,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现实中,一些没有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所有人,为了交通运营过程中的方便,会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企业名下,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种情形就是挂靠。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针对挂靠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对有偿和无偿挂靠予以区分,同时也没有作例外性规定,因此无论挂靠行为是否有偿,都不影响挂靠经营情形下被挂靠人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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