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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不少人会翻修自家的房子。而有些热情的房主,会在工人干活之后请客招待一番。那么如果工人因此饮酒施工出现意外,该找谁进行赔偿呢?
老梁在农村有一套自建房,因屋面需要做防水工程,于是雇请了杨某承接该工程。而杨某又雇用王某提供劳务,两人口头约定工资为350元/天,每日结算。第二天,杨某和王某一起来到老梁家进行施工。中午时分,热情的老梁招待两人在家用餐。期间老梁提供了酒水,其和王某都有饮酒,杨某没有饮酒。下午开工后,王某在施工时不慎从屋面摔下,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王某因治疗而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出院后,王某向老梁和杨某索赔,均无果。于是王某将两人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首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而其在施工前饮酒,在施工时未能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次,杨某雇用王某为老梁家做屋面防水工程,中午用餐时未制止王某饮酒,并且在随后的施工中未对工地加设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导致王某从屋面摔下,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老梁作为房主,在提供用餐时准备酒水,并和王某共饮,同时未劝导其不要酒后工作,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杨某承担25%的责任,老梁承担15%的责任。判决杨某向王某赔偿5万元,老梁赔偿3万元,余款由王某自行承担。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区分双方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于责任划分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监督、管理的关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工作成果,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为承揽关系。因此,根据双方的工作模式、工资结算方式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王某和杨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对于劳务关系之间的受害责任,一般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在过错方面,接受劳务者可能会存在以下过错:一是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资质选任过错;二是接受劳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而提供劳务者可能会存在以下过错:在提供劳务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但其在施工中疏忽大意,尤其是在饮酒后继续在工地从事高危劳动,对其受伤的结果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某受雇于杨某,接受杨某的安排和指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杨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未加强对王某的安全教育和进行有效的管理,未制止其饮酒,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3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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