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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生未结婚生子,过世前没有立遗嘱。他留下的房屋,侄甥可以代位继承吗?
张大爷于2021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他去世之前,父母已经过世。张大爷未婚,生前并未生育子女。张大爷有两个兄弟姐妹,同样在他去世之前离世。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侄甥辈之间争吵不断。于是张大爷的外甥、外甥女二人,将张大爷的侄女王女士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张大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去世时也没有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享张大爷的全部遗产。
法院认为,由于张大爷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张大爷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张大爷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个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张大爷死亡。张大爷的外甥、外甥女二人以及侄女王女士,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均有权继承张大爷的房产。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张大爷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二人支付王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30万元。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大爷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既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1128条第1款代位继承的情形。在本案中,张大爷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死亡,因此其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可由侄甥进行代位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侄甥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其已去世的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都没有丧失继承权。
总的来说,新设立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既符合中国的伦理传统,也顺应现实需求。一方面可以鼓励、促进侄甥对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加强亲属间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状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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