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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都知道谁欠债谁还钱,可一旦债务人死亡,欠款该向谁要呢?让我们来看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黄某和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出于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原因,杨某向黄某借款7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杨某向黄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催讨,杨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3年10月,杨某因病去世。后黄某持借条向杨某妻儿索要欠款,杨某妻子、儿子均称不知情该笔借款,不予偿还。催讨无果的情况下,黄某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妻子、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经调查,杨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0万元由杨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杨某妻儿对借条上杨某的签名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杨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事后未取得杨某妻子的追认,且黄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杨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因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去世后的保险理赔款10万元已由其妻儿领取,因此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杨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在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债务人生前有财产,该财产被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则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则该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应由其他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种情况,如果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若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偿还;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及负债的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需,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配偶偿还;同时还应审查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目的和债务背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所负债务为赌债等非法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种情况,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债务也没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承担义务的人,则债权债务消灭。
为防止债务人死亡后追索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律师在此提醒,债权人借款时,最好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借条等借款凭证,明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借款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借款时间、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等信息,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借款,同时为了保证债务得到履行,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保证人。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截止后,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留存催讨的的相关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或者因债务人死亡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发现债务人死亡的,也应及时持相关债权凭证及转账凭证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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