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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利用暑期做兼职,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工作经验,还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是,如果学生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那么相关权益该如何维护呢?让我们来看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系在校大学生。2023年7月,刘某利用假期时间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7月15日,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物业公司的货物送往某小区,途中车辆因逆行撞在非机动车道旁的水泥路基上,导致刘某摔倒受伤。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50余天,花费医疗费8万元。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某物业公司辩称,其雇佣刘某进行劳务本身并无过错,给刘某安排的工作亦无不当,刘某明知自身无三轮车驾驶证,仍驾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应对自身受伤负全部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对刘某的损伤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刘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刘某系提供劳务一方,某物业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刘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某物业公司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对刘某受伤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安排不具有驾驶资质的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货物,导致刘某受伤,某物业公司对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刘某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对于自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而驾驶机动车性质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的风险,具有明确认知能力,而刘某却仍驾车且逆向行驶以致发生事故摔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应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某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利用暑期时间工作或者实习的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是,学生利用暑期时间工作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者不定期劳务。学生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用工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典》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学生利用暑期时间工作时,要选择正规安全的用工场所,与用工单位尽量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报酬及结算日期和方式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无法签订合同的,要注意保留好工作牌、考勤记录、报酬发放凭证、有关用工约定的聊天记录等能够体现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证据材料,以便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能更好地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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