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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现场施工,骑车路过时却不慎摔倒,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某天,小吴骑电动车外出,途经某路口时,被裸露在道路中的管道绊倒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案发时案涉路段属于施工单位承包施工,尚未验收,且施工单位在道路入口未设置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后,小吴多次到管道所有单位和施工单位讨要说法。在要求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果后,小吴将施工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时案涉路段属于施工单位承包施工,尚未验收,且施工单位在道路入口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交通事故,应对小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吴自身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小吴承担40%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60%的责任,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小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元。
为什么施工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吴摔倒的地点位于正在施工的道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保障行人安全的义务。施工单位应对此加强防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比如增加防护板、危险警告提示等,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小吴也要对自己的损伤负责?因为小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驾驶车辆外出时应随时注意道路安全。但本案中,小吴并未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自己的摔伤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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