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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到自己家摘橘子,却不料意外被橘子砸伤,为此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那么,最后到底要不要赔呢?
林女士和小花在同一公司上班。得知小花家种植的橘子成熟后,在没有事先打招呼的情况下,林女士和另外一个朋友前往小花家。看到朋友拜访,小花热情接待了两人,并主动拿出竹篙帮林女士去果园打橘子。按照林女士的要求,小花打下几个橘子后,就没有继续打橘子。可就在林女士捡完掉落的橘子后,突然树上掉下一个橘子,正好砸在林女士的右眼眶上。
林女士当时没多在意,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可回家后,林女士觉得右眼越来越不舒服,于是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多项症状,期间住院治疗花费了1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林女士右眼损害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和小花协商赔偿未果后,林女士把小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仅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而且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在日常生活中,搭顺风车是常见的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行为。那么什么是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民法典虽然没有好意施惠的概念,但有好意同乘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时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好意施惠者过错侵权的,可以减轻责任,但是故意或存在过错依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小花应林女士的请求,用竹篙将自家的橘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前述规定的法理可以参照适用本案。
而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打橘子的过程中,理应对橘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因此,林女士的受伤,和小花打橘子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当实施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般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好意施惠人因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是故意和重大过失呢?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需要赔偿哪些?《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另外,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大家,眼下正值瓜果成熟的季节,无论是到自家园子还是别处摘取瓜果,都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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