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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到了婚嫁阶段,购房、装修等现象较为普遍。可恋爱关系一旦终止,那么恋爱期间为婚房所出的装修费用,可以要求返还吗?让我们来看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2018年5月,张先生和黄女士在工作中相识,很快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两人经过协商,由张先生出资装修黄女士位于A市一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2022年1月房屋装修完毕,张先生搬进了涉案房屋。2022年6月,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手,装修后的房屋由黄女士整栋出租。分手后,张先生多次向黄女士索要装修费用,均未果。2023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女士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共计158530元。
庭审上,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为黄女士房屋装修垫付资金。而黄女士辩称,张先生购买的家电、家具可以退回,但房屋装修完全系张先生自愿的,应视为赠与,无需返还。
关于被告黄女士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张先生装修款、家电家具货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先生和被告黄女士双方曾系恋人,张先生基于与黄女士结婚的愿望,对黄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设施设备已附着于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而张先生的装修行为取得黄女士的同意,黄女士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了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五个月,后房屋由黄女士整体处置,房屋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亦经承租人使用,不便退还,黄女士应将家电家具的价值折算支付给张先生。
而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张先生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黄女士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张先生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张先生与黄女士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张先生有权要求黄女士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张先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进行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所确定的价值中肯合理,法院予以确认。而张先生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资为黄女士涉案房屋提供装修,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没有充分考虑预防恋爱婚姻的风险,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装修折旧问题、财产使用情况、未能结婚的原因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黄女士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费用103560元。
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财物表达爱意是当今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行为,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而恋爱期间基于双方恋人关系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比如房屋装修费用、购买房屋家电家私等大额支出,不同于法律上的一般性赠与,往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可能性更大,更符合社会常理,也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因此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致使缔结婚姻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除有证据证明系无偿或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外,那么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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