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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真拍完后,竟被影楼私自用于商业推广。为此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影楼赔偿并道歉,法院会怎么判?
2022年4月,林女士在某影楼拍摄孕妇写真。2022年12月,林女士发现影楼将自己的孕妇写真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用于宣传,并添加了广告文案。之后,其发现2022年6月、9月影楼亦擅自使用她的孕妇写真用作商业推广。后影楼及时删除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照片,并取缔了橱窗展示的照片。
林女士认为,影楼作为商业摄影机构,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她的孕妇写真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展示在橱窗作为商业推广使用,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而且还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女士将影楼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3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影楼未经林女士同意,在其经营的微信朋友圈、橱窗使用林女士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构成对林女士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的比例,应综合考虑影楼的主观恶意、案涉朋友圈的留存时间、林女士必要的维权合理之处,并结合影楼因此获利益的可能性进行判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影楼在案涉朋友圈向林女士发表致歉的声明,声明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时向林女士赔偿损失11000元。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例如肖像、姓名、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消费者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肖像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而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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