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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购商品后,很多人会在平台上发表一些主观性的购物点评。这看似正常不过的事情,谁能想到会因此惹上官司。
2022年6月,梁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三盒腰果。收到商品后打开一看,发现部分腰果存在色差,有些小坑洞。随后梁女士发表图文评价:打开后看着腰果有色差、有坑的比较害怕,难道买到的是假货?还是腰果品质下降了?介意的慎拍,可以去官方店买。对此商家认为,梁女士发表图文“差评”属于高权重“差评”,如果梁女士觉得有问题的,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或退款,而不应该随意评价造谣店铺。
之后商家多次联系梁女士要求删除评价,但该评价已无法删除。一周后,梁女士对腰果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经过证实确实是正品。至于腰果上的坑,官方回复是由于每个仓库加工、存储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但不影响口感,大家可以放心购买。给店家造成不便深感歉意。然而,即使梁女士作出了相应解释,但商家仍然认为“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梁女士的造谣行为已侵犯店铺的名誉权,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梁女士删除差评,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本案中,被告梁女士收到腰果后在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基于货品本身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和个人体验,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而原告店铺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一定的主观情绪,也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
由于原告店铺未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举证,因此梁女士针对涉案店铺的网络评价不构成侵权。综上,原告店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梁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是消费者在网络上对商家给予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随着互联网与人们生活的深度融合,不少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会参考其他用户发表的评价信息。在消费之后,消费者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因此,商家作为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遇到差评,需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以令人满意的服务让消费者自愿消除差价才是合理行为。
当然,如果消费者以差评相威胁敲诈勒索,或者在商家做出合理让步后仍然恶意给差评的,商家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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