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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期间意外受伤,单位却说和我没有劳动关系,那么试岗期属于用工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2年3月,高某应聘某快递公司中转场分拣专员岗位,在经历填表、面试、体检流程后,店长与其约定“试岗”三天、双向选择,高某表示同意。3月10日,高某按照双方约定到该中转站试岗,试岗时间为下午3:00至晚上23:00点。12日晚上20:00左右,高某在工作时手指不慎被转运货物的设备卡住受伤,伤情经确诊为: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骨缺损。
后高某与该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同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在2022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后续处理受伤赔偿问题。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高某的仲裁请求。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上,某快递公司认为,其与高某并未确立劳动关系,高某仅在公司进行试岗,公司需要根据试岗情况决定高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某快递公司、高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高某试岗当天的工作内容与其应聘的岗位一致,试岗的时间与其他同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致,试岗地点亦在该公司的场所内。由此可见,高某试岗的工作时间、强度、地点均与正式员工一致。最后高某在发生事故前已按照该公司的入职流程完成面试、体检等程序。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某快递公司所称的“试岗”即为用工,并从即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高某与某快递公司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故发生当天高某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高某受该公司管理,按照其指示工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高某与某快递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了“试岗期”,并认为“试岗期”的劳动者仅处于考察期,并非本单位职工,因此不予发放工资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试岗”制度,“试岗”也并非用人单位聘用员工的必经程序。
在本案中,在高某已经完成面试、体检等程序的情况下,某快递公司要求其试岗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与正式员工无异,因此事实上构成了用工,所谓的“试岗”应为法律上的试用期概念。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用工之日即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而符合劳动关系的“试岗”,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提出“试岗期”“试工期”“双向选择期”等要求,则要慎重考虑。如果决定入职,应注意留存工作服、工牌、考勤打卡记录等相关劳动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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